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2022年第7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银行”)作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胜通”)相关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在“17胜通MTN001”“17胜通MTN002”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就涉及山东胜通第一大主营业务的异常情况保持合理怀疑并进行充分核查,未对山东胜通子公司山东胜通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实地调查、进而未能发现该子公司已经停产的事实,尽职调查个别环节未规范开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2022年第7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恒丰银行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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