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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交易商协会在前期实践基础上,制定并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措施实施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进一步完善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多层次自律惩戒体系的制度基础,为实施自律管理措施提供了制度遵循。《规程》发布以来,自律管理措施在注册发行、交易规范、存续期管理等各环节得到更多实践,丰富了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手段,也起到了督导相关机构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的积极作用。
全年,针对存在轻微违规情形的各类市场参与机构,交易商协会共计作出28次自律管理措施,涉及14家发行人及信用增进机构、7家主承销商、4家交易机构、2家ABN发行载体管理机构以及1家评级机构。
总体来看,2022年度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措施的具体实践表现出以下四方面特征:
一是自律管理措施逐渐成为多层次自律惩戒体系中的重要一环。2022年度,交易商协会通过自律管理措施和自律处分措施处理机构数量分别为28家次、45家次,自律管理措施逐渐常态化应用,与自律处分措施相互补充、有机衔接,共同发挥了教育引导和惩戒警示作用。
二是覆盖各类型市场机构,自律管理措施实施情形更加多元。与2021年超过九成的自律管理措施聚焦在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不同,2022年近四成自律管理措施针对其他类型机构作出,首次覆盖信托公司作为ABN发行载体管理机构未合规履行信息披露责任,涵盖的违规情形也更加多元,首次就未合规开展注册发行工作、协助开展违规交易等情形予以处理,自律管理措施实施范围更广。
三是为交易商协会处理各环节轻微违规事项提供了有力抓手,丰富了自律管理手段。《规程》发布以来,自律管理措施运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各环节,在日常业务合规管理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了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手段,实现了对轻微违规事项的及时响应和快速处理。
四是普遍考量了违规事项的主客观情形,体现了自律管理措施“过罚相当”的基本理念。《规程》第八条明确规定,自律管理措施的决定应综合考量客观因素、主观因素和具体情形。从2022年28次自律管理措施实践看,普遍考量了违规金额及占比、主动纠正行为、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对投资人知情权的影响等因素。
下一步,交易商协会将继续结合自律管理措施实践,持续推动自律管理措施实施的标准化、规范化,及时总结各类主体常见违规情形,通过多种方式提醒市场机构予以关注。同时,将受到自律管理措施情况纳入相关中介机构评价指标,强化自律管理措施的提醒督导作用,持续提升各类市场机构合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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