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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2022年第24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一是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事项。二是未按要求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信息、年度报告中披露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不准确。
同时,东旭集团存在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属于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东旭集团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副总裁吴红伟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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